Frank Bajohr
More books by Frank Bajohr…
“这种严酷的量刑尺度和动用《民族败类处罚规定》来打击腐败的党干部的做法在1942年之后虽然向群众显示了政府“无情打击”腐败的决心,但绝非真正成功的反腐行动。从下文的内特林和马尔迈斯特的腐败案可以看出,将个别贪官污吏处死的做法只是证明了群众中流传的那句顺口溜:“打死苍蝇,放走老虎。”尽管一些贪腐分子受到严惩,尽管希特勒命令领导干部要生活节俭,纳粹政权在战争的后半期仍然没有办法迫使党的领导人遵纪守法,对同样的犯罪行为仍然像以前那样,使用双重标准。”
― 纳粹德国的腐败与反腐
― 纳粹德国的腐败与反腐
“除了对司法部门施加影响之外,有些纳粹党人还有一种办法可以阻挠纳粹党官员受到处罚:他们将案件,尤其是腐败案,移交给纳粹党自己的法庭,在党内部处理案件,把普通法庭排除出去。纳粹党内法庭的前身是1933年以前的调查与调解委员会(Uschla),从党支部领导人以上,由具体负责的高级领导人管辖。这些高级领导人有权将主管法官撤职。根据1934年2月纳粹党中央发布的指令,党内法庭的最高职责是维护党及其成员的声誉,并对意见分歧进行调解。正因为此,党内法庭算不得真正的独立司法机关,而是党内机关,它存在的理由就是为了从政治上利用它。因此,党内法庭的判决是由纳粹党的朋党之交、门阀和小集团结构来决定的,于是被告能够受到什么样的处理,首先取决于他在党的等级结构中的地位,他是否从属于某个特定的统治小集团,以及政治上和私人关系上的机会主义。 一般来讲,党内法庭对普通法庭的判决只有事后确认和追加功能:由于腐败或其他罪行而被普通法庭判刑的纳粹党人,随后会被送上党内法庭,党内法庭的最终判决一般都是开除党籍。但在某些案例中,普通法庭和党内法庭的判决迥然不同。有的贪官能够完全逃避普通法庭的判决处罚,在党内法庭被无罪开释,或者只是被训斥一顿,就算“处罚”过了。例如,纳粹党县级机关书记兼布洛姆贝格市长维尔纳·坎佩组织了系统性地廉价抛售波兰人财产的活动,还贪污了东欧托管总局的50万帝国马克。但是党中央办公室、帝国总理府、帝国司法部和但泽—西普鲁士省部一致决定,把此案捂住,于是针对坎佩的诉讼程序就被撤销了。坎佩受到的“处罚”仅仅是被一个党内法庭“警告”一番,并“三年不得担任公职”。但就连这个处罚也没有被真正执行,因为布洛姆贝格市长马上被任命为但泽城的新县级机关书记。”
― 纳粹德国的腐败与反腐
― 纳粹德国的腐败与反腐
“体制化的腐败、受到容忍的腐败和遭到打击的腐败这三者间的界线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具有流动性,总是非常模糊、难以界定。那些没有强大的政治靠山的政府官员和公职人员往往仅仅因为微小的过失(比如“缺乏捐款的积极性”或者“亲犹太人行为”)就遭到纪律审查,甚至受到刑事处罚。但对于纳粹党官员来说,除非他们在自己的靠山和保护人眼中失去了利用价值,或者卷入了体制内部的权力斗争,一般不必害怕自己的腐败行为受到检举控诉。”
― 纳粹德国的腐败与反腐
― 纳粹德国的腐败与反腐
Is this you? Let us know. If not, help out and invite Frank to Goodreads.

